2008年4月1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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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该追究哪些法律责任?
王蓓 杨群芳

 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,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加大了保护力度,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,建立了由知识产权、版权、工商、海关等诸多部门配合的执法队伍。
  
  无法提供合法手续
  标有奥运标志的待售服装被查扣
  3月31日,某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,在一企业的仓库内查获商标标识上印有福娃图样、“BEIJING2008”字样的外套300件。执法人员初步查明,当事人赵某从义乌市场买来上述商标标识,擅自包装自己生产的外套,查获时第一批外套刚包装完毕,尚未销售。因赵某无法提供有关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合同和相关手续,执法人员当场查扣300件涉嫌侵权的外套。

  依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——
  当事人获行政处罚
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:依据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第四条规定,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,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。“福娃”、“BEIJING2008”均属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第二条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,其权利人为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。所以,当事人的行为属于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第五条第(四)项规定的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违法行为。根据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第十条的规定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没收侵权商品,没收违法所得,处以罚款”因此,对当事人处以下列处罚:1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;2、没收依法扣留的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外套;3、罚款人民币5000元,上缴国库。

  借“奥组委”名义
  发送虚假中奖信息骗钱被判刑
  2007年12月底,刘某建立了网站,假冒“2008奥运网站系统提示”信息,向众多网络游戏玩家发送中奖消息。当游戏玩家登录网页后,中奖页面便会显示用户中得1800元至5800元不等的“惊喜奖金”及奥运门票一张,但领奖的前提是向一个银行卡号汇款588元作为手续费。案发时,全国各地共有10多名受害者向涉案银行账户汇款共1万余元。法院审理认为,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  
  依《刑法》——
  当事人获刑事处罚
  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第十条规定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,触犯刑律的,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定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  (王蓓 杨群芳)

  说法:
 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志、徽记、格言、会歌、旗帜以及奥林匹克、奥运会、奥运等专有名称,还包括申办、举办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会徽、吉祥物、歌曲、标识和其他创作成果以及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(简称国家奥委会)的标志、徽记等知识产权。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所有人。具体到第29届奥运会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,还应包括:中国奥委会、原北京奥申委和北京奥组委(继承原北京奥申委)。
  为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,我国专门制定了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、《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。它们与《著作权法》、《专利法》、《商标法》、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》等法律,及我国加入的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》、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》等国际条约,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。
  另外,依据民法通则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,对于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人,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